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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5條

平時測驗科目每週教學時數一小時者,每學期舉行一次。二小時以上者, 每學期舉行二次。每次測驗時間不得少於四十五分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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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