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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0條

每科目之學期成績分別乘以各該科目每週教學時數,所得之和,除以每科 目每週教學總時數其所得之商,即為學期平均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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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