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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1條

軍訓 (軍訓護理) 及實習之成績應單獨依據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 績考查辦法辦理之。 體育成績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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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