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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2條

每科目之一、二學期成績平均數,作為各該科目之學年成績,如同一科目 在一、二兩學期內每週教學時數不等時,應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分別計算 之。其所得一、二學期成績之平均數,即為該一科目之學年成績。倘某一 科目經規定為學期課程者,則以其學期成績作為學年成績。 學年成績不及格,而第一學期成績達五十分,第二學期成績及格時,其學 年成績以六十分及格論。 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一年級基礎科學成績,基礎理化占百分之五十,基 礎生物、基礎地球科學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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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