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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5條

每科目之學年成績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每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者。 二、學年成績不及格之各科目每週教學總時數 (軍訓、實習除外) 未超過 所習各科每週教學總時數二分之一,且其不及格之科目成績均在四十 分以上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三、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軍訓、實習除外) 未超過所習全部科目二分 之一且其不及格之科目成績均在四十分以上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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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