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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6條

每科目之學年成績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准予補考: 一、未達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標準,但未超過五分之三且各科成績均無零 分者。 二、未達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標準,但未超過三分之二且各科成績均無零 分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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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