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32條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32條

凡學生因重病傷殘、公假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參加各種試驗時,經其本人 或法定監護人檢具有關證明報請學校核准者,得於學生銷假返校一週內予 以補考一次,其補考成績不予折扣計算。無故不參加各項試驗者,除依規 定扣減其操行成績外,其各項應考科目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