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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5條

學生出席考勤結果,依左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曠課已減操行成績,不再 扣學業成績分數) : 一、全學期不缺、曠課者 (即全勤) 加五分。 二、曠課每一小時減一分。 三、事假缺席十二小時者減一分,病假缺席二十四小時者減一分,但持有 醫生證明者不扣分。公假、婚、喪、分娩假均不予扣分。婚、喪假以 七天為限,分娩假以一個月為限。除公假外,合計缺席時數超過全學 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四、遲到二十分鐘以內者為遲到,二十分鐘以上者視同缺席。 五、遲到每滿十二次扣操行成績一分,每滿六次扣零點五分。未滿六次部 分免扣操行成績。 六、凡有遲到紀錄者不得全勤加分。 七、全學期內無故曠課達二十一小時者,應予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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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