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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6條

學生獎懲結果,依左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七分。 二、記小功者,第一次至第六次,每次各加二分,第七次以後,每次各加 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至第六次每次各減二分,第七次以後,每次各減三 分。 六、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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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