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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7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等第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 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丙等以上為及格,丁等為不及格,不及格者 得視其實際情形於學期或學年結束時,分別令其退學或予留校察看處分, 並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家長。退學處分應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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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