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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8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學期結束時根據導師考核、出席考勤及獎懲結果核計各學生操行 分數。 二、學生操行成績於每學期 (年) 列甲等以上或丁等者,於學期 (年) 結 束時召開訓導會議審議後,送由校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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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