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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9條

學生操行成績之計算,以學年為單位。上下學期之平均操行分數為學生之 學年操行成績。 操行成績第一學期未達六十分者,應經訓導會議為退學與否處分之決議, 並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學生操行成績達五十五分且第二學期成績及格者,其學年成績以六十分及 格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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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