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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係負責及監督電信事業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 本辦法所稱電信工程人員,係負責電信終端設備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施工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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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