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 第4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4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一年以上能提出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制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科及格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檢覈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科或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電信高級技術員及格者。 (二)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高級技術員升資考試及格者。 (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一級線路作業員考試及格者。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款第一目之技術類別及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高級技術員以上資位銓敘合格者。 二、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三年以上能提出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科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信技術員及格者。 (二)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技術員升資考試及格者。 (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二級線路作業員、交換機作業員考試及格者。 (四)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乙級通信技術技術士證者。 (五)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款第一目之技術類別及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技術員以上資位銓敘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以上電信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控制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資訊、電機工程及其相關系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二年以上能提出證明者。 四、具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資格之條件,並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五年以上能提出證明者。 五、具第五條第九款至第十款規定資格之條件,並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八年以上能提出證明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不得遴用其為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3條本辦法所稱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係負責及監督電信事業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本辦法所稱電信工…第5條電信工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第6條電信事業應自行審核及遴用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並由其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不得遴用其為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第8條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