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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 第7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不得遴用其為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原以考試及格資格取得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資格,經依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遴用簡歷表中所列之資格條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本辦法
第四條
或
第五條
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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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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