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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家庭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醫學診療、預防保健服務、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支援。 二、家庭醫學診療、居家照護、長期照護與安寧療護之臨床、教學及研究。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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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