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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營者取得赴北長鰭鮪漁區或東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放棄前往該漁區作業者,應於當年八月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該漁區之作業許可。 取得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之漁船,經查獲有第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該漁船當年度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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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