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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25條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鮪延繩釣漁船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作業,應使用下列忌避措施之一: 一、使用大型圓型鉤。 二、使用頭足類以外之魚類作餌料。 前項所稱大型圓形鉤,指該鉤具為三吋以上,其設計及製造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釣鉤尖端垂直向鉤柄彎入,與鉤柄之偏移角度不超過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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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6條
捕撈漁船之漁獲物進入國內外港口卸魚,應由下列人員依期限填具卸魚預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十六),向…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捕撈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
第26條
除季節捕鯊組漁船外,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禁止使用鯊魚繩;其示意圖如附件十一。鮪延繩釣漁船在WC…
第27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鳥、海龜之剪線器、除鉤器及手抄網;其型式如附件十二。
第28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WCPFC公約海域作業,應依下列規定採行海鳥忌避措施;其規格如附件十三:一、在…
←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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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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