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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捕撈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25條鮪延繩釣漁船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作業,應使用下列忌避措施之一:一、使用大型圓型鉤…第26條除季節捕鯊組漁船外,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禁止使用鯊魚繩;其示意圖如附件十一。鮪延繩釣漁船在WC…第27條鮪延繩釣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鳥、海龜之剪線器、除鉤器及手抄網;其型式如附件十二。第28條鮪延繩釣漁船於WCPFC公約海域作業,應依下列規定採行海鳥忌避措施;其規格如附件十三: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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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