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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24條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
捕撈漁船航經他國管轄海域時,除與該國有漁業合作者外,應將漁具收妥,不得有整理漁具或從事漁業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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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
「漁具、漁撈方法及混獲忌避措施」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鮪延繩釣漁船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作業,應使用下列忌避措施之一:一、使用大型圓型鉤…
第26條
除季節捕鯊組漁船外,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禁止使用鯊魚繩;其示意圖如附件十一。鮪延繩釣漁船在WC…
第27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鳥、海龜之剪線器、除鉤器及手抄網;其型式如附件十二。
第28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WCPFC公約海域作業,應依下列規定採行海鳥忌避措施;其規格如附件十三:一、在…
← 第23條
看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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