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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鮪延繩釣漁船赴太平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及作業型態,區分作業組別如下: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長鰭鮪組: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具備冷凍設備,其大目鮪單船配額較一般組多。 (二)季節捕鯊組:在特定季節以鯊魚為主要漁獲物,其大目鮪單船配額較一般組少。 (三)一般組:未有特定之主要漁獲物種類。 大釣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三及四: 一、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十五度至北緯二十度,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二十度至北緯二十五度。 二、北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北緯二十五度至北緯四十度。 三、東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二十度至北緯二十度。 四、長鰭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 五、北長鰭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北緯十度以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北緯十五度以北。 小釣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五: 一、中西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二十度以北。 二、東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五度以南、北緯十度以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北緯十五度以北。 三、東太劍旗魚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五度至北緯十度。 四、南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二十度以南。 鰹鮪圍網漁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限於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且不得前往北緯二十度以北或南緯二十度以南之公海作業。 捕撈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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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