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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漁船赴太平洋捕撈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魚類者,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或鰹鮪圍網漁船為限。 鮪延繩釣漁船捕撈太平洋黑鮪或南方黑鮪者,並應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或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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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0條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太平洋黑鮪或南方黑鮪;意外捕獲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四條…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第3條赴太平洋作業之漁船,分為鮪延繩釣漁船、鰹鮪圍網漁船及我國籍運搬船三類。第5條鮪延繩釣漁船赴太平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及作業型態,區分作業組別如下:一、大釣船:(一)大目鮪…第6條(刪除)第7條太平洋作業之捕撈漁船船數,其限額如下:一、大釣船:(一)大目鮪組漁船:以五十艘為限,其中赴東…第7-1條捕撈漁船連續停留海上期間限制如下:一、鮪延繩釣漁船:不得逾八個月。但當航次曾於西經一百五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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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