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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51條

捕撈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 捕撈漁船捕獲海龜、海鳥、鯨鯊、鯨豚、企鵝或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應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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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