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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50條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50條
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太平洋黑鮪或南方黑鮪;意外捕獲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捕撈漁船再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一、配額限制魚種或北太平洋紅肉旗魚之單船許可配額用罄。 二、於主管機關依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四條
規定公告停止捕撈期間屆滿後,捕獲太平洋黑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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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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