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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漁船及漁具標識
漁船船身應標識漁船標誌,其內容至少包括中英文船名、船籍港名、漁船統一編號及國際識別編號;漁船標誌之字體及字體周邊,應隨時保持清晰及可辨識之狀態。 漁船於作業或泊港停靠時,應保持其國際識別編號可供其他船舶或飛機由水面或空中足以清晰辨識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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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8條鮪延繩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

「漁船及漁具標識」的其他條文

第15條漁船之國際識別編號,即其電臺呼號。漁船標誌,應使用船舶塗料標識,中文船名字體應為正楷中文,其…第16條漁船標誌位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中文船名:應標識於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第17條鮪延繩釣漁船之漁具,應裝設用以確認其作業位置及範圍之旗幟、雷達反射浮標或其他類似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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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