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13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鮪延繩釣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鮪延繩釣漁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船之經營者均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二船均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轉換為大目鮪組之漁船,應具備超低溫冷凍設施,其經營者並切結願意承受原大目鮪組漁船償還減船代償金義務。 四、轉換為北長鰭鮪組者,須當年度已無其他可依第十條規定遞補之漁船。 五、無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之情事。 漁船經許可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者,應提具足資證明已清空漁艙漁獲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始核發互換洋區或組別後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