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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40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0條
鮪延繩釣漁船未經許可,不得捕撈或持有南方黑鮪及東大西洋黑鮪;意外捕獲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經許可捕撈東大西洋黑鮪之漁船,捕獲重量未滿三十公斤,或尾叉長未滿一百十五公分之東大西洋黑鮪,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配額限制魚種之單船許可配額用罄後,鮪延繩釣漁船再捕獲該魚種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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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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