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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41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1條
鮪延繩釣漁船捕獲下列魚種,應即拋入海中,不得持有,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一、西大西洋黑鮪。 二、劍旗魚,其重量未滿十五公斤,或下顎尖端至尾叉長未滿一百十九公分。 三、鯊魚,其尾叉長未滿一百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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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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