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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 第43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43條
第 七 章 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
鮪延繩釣漁船捕獲無經濟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魚種,應即丟棄,並將丟棄數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鮪延繩釣漁船因漁獲物腐壞需丟棄者,應於丟棄前通知主管機關丟棄魚種之數量及捕撈期間,並於丟棄後提供佐證資料以供查驗。 前項漁船丟棄之漁獲物屬配額限制魚種者,其丟棄數量仍應計算為配額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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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撈日誌及漁獲通報」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並填寫主管機關…
第39條
漁船捕獲長鰭鮪、劍旗魚或短鰭馬加鯊者,應於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及漁撈日誌填報其作業位置。所填作業…
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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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鮪延繩釣漁船捕獲下列魚種,應即拋入海中,不得持有,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第42條
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
第42-1條
鮪延繩釣漁船捕獲鼠鯊、黑皮旗魚、大西洋雨傘旗魚、南大西洋短鰭馬加鯊、大西洋白旗魚及圓鱗旗魚,…
第44條
電子漁獲回報資料提報後,其內容顯有錯誤,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予更正。
第45條
鮪延繩釣漁船上應保留完整之漁撈日誌正本至少一年。
第46條
鮪延繩釣漁船單一航次電子漁獲回報與實際卸魚量之差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
第4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之嚴重不實:一、大目鮪、北大西洋長鰭鮪、…
← 第42-1條
看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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