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 第3條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3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出符合資格規定之建廠統包商及操作營運商。 申請人之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