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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4條

主辦機關得採用下列二種模式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 一、「建設-營運-轉移」(Build-Operate-Transfer,簡稱BOT)模式,應由主辦機關提供用地及設定地上權。 二、「建設-營運-擁有」(Build-Operate-Own,簡稱BOO)模式,應由公民營機構自行備妥土地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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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