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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 第13條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第13條
民間事業於新產品開發完成後,配合款及回饋金未全數繳還前,非經主管 機關核准,不得將所開發之新產品移往臺灣地區境外生產。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除終止該事業適用本辦法外,五年內並不再受 理該事業申請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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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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