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 第13條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第13條

民間事業於新產品開發完成後,配合款及回饋金未全數繳還前,非經主管 機關核准,不得將所開發之新產品移往臺灣地區境外生產。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除終止該事業適用本辦法外,五年內並不再受 理該事業申請適用本辦法。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