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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第14條

民間事業因破產、解散、撤銷登記或其他原因無法返還配合款時,如民間 事業於簽約時提供銀行本票及銀行保證者,交通銀行應提示銀行本票或向 保證銀行請求履行保證責任,倘仍無法返還,則由執行單位進行必要之法 律追償程序。 依前項之追償程序仍無法追回已撥付之配合款時,由執行單位會同開發基 金依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交通銀行同意擔保而免提供銀行保證書之案件,於 民間事業無法返還配合款時,交通銀行應負責代為償還,並由交通銀行自 行向民間事業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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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