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 第14條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第14條
民間事業因破產、解散、撤銷登記或其他原因無法返還配合款時,如民間 事業於簽約時提供銀行本票及銀行保證者,交通銀行應提示銀行本票或向 保證銀行請求履行保證責任,倘仍無法返還,則由執行單位進行必要之法 律追償程序。 依前項之追償程序仍無法追回已撥付之配合款時,由執行單位會同開發基 金依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依
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經交通銀行同意擔保而免提供銀行保證書之案件,於 民間事業無法返還配合款時,交通銀行應負責代為償還,並由交通銀行自 行向民間事業追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