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06210000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最新進度
2024-05-07
立法進度
提案
一讀付委
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
二讀
三讀
公布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王鴻薇、林沛祥等31人提案修正同一條例第6條,主張地方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23年多未調整,且實質屬助理薪資而非補助,擬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明定由地方議會編列經費、隨軍公教調薪比例調整,並保障勞動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議會公費助理的薪資與勞動權益更有保障,制度向立法院模式看齊,並增加聘用人數與部分工時的彈性。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議會公費助理、直轄市與縣(市)議員,以及編列預算的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本條例第6條,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基法經費由地方議會編列、補助費總額隨軍公教調整比例調整、刪除聘用人數上限與每月8萬元上限、增列部分工時助理;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助費實為薪資應保障勞動權益、比照立法院制度、增加用人彈性、反映物價;疑慮:取消上限與隨調機制增加地方財政負擔,調整幅度須有客觀依據。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同條例其他版本一併審議的機率高,可對照各版在財源與上限上的差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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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03,2024-05-0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林沛祥、黃健豪、馬文君、廖偉翔、牛煦庭、羅智強、徐巧芯、游顥、賴士葆、高金素梅、蘇清泉、李彥秀、柯志恩等31人,有鑑於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至今已超過23年,物價和勞工基本薪資也經歷多次調整,公費助理補助費卻未曾調整。且公費助理補助費,實務上屬公費助理實質薪資給付性質,非補助性質。為維護公費助理權益,提升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制度,比照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並保障勞工相關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提升地方民意代表問政品質,民國八十九年制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時,即明定補助直轄市、縣(市)議員聘用公費助理。惟,本條例自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迄今,期間內隨著國家經濟成長及物價波動,軍公教人員待遇業經六次調整,勞工基本薪資亦經十七次公告調整,惟前述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二十四餘年來均未調整,應予檢討修正。
二、有關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因現行條文未明列由各地方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項目,發生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議會適用疑義。爰參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公費助理模式,明定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均由地方議會編列經費支應相關項目與補助金額,並明定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及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經費編列數額得隨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
三、為應實際問政需求,刪除公費助理聘用人數上限,增列議員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之公費助理之規定,並取消直轄市議員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之限制,以增加用人彈性。
四、鑑於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實質上係屬公費助理薪資給付,並非單純補助性質,爰提案檢討地方議會公費助理相關補助費用,擬具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草案,以保障地方議會公費助理相關勞動權益,並健全地方議會公費助理聘用制度。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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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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