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主要是為了解決公費助理費用的法令爭議,明確界定助理費的性質,避免違法明確性疑慮。草案希望回應社會對廉政的期待,兼顧公正性,避免制度入人於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地方民意代表,明確其助理費用的使用範圍和界定,避免法令爭議;同時解決公費助理爭議與司法爭訟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地方民意代表及其助理,明確其費用和補助範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五條:增訂附表編號;修正條文第六條:修正聘用助理人數及補助議員聘用助理相關費用之預算編列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增訂施行日期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界定助理費的性質,避免違法明確性疑慮;回應社會對廉政的期待,兼顧公正性。疑慮:新規定可能限制議員的運作和預算編列;可能影響現行制度的運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時,需注意新規定對現行制度的影響和可能的反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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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2-05,2025-12-0
復議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8人有鑑於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肩負監督政府之責,惟近年來公費助理爭議與司法爭訟不斷,起因在民意代表助理費究竟屬於薪資或議員問政工作之實質補貼,在法解釋上容有疑義,凸顯現行法規有違法明確性疑慮。為回應社會對廉政的期待,同時兼顧公正性,避免制度入人於罪,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考量地方立法權核心為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職權之行使,其助理協助議員問政及選區服務,係議員職權行使之重要延伸,為切合議員職權行使之實際需要,本條例相關條文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附表編號。(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聘用助理人數及補助議員聘用助理相關費用之預算編列規定,並增訂補助費用之最高編列標準附表二規定;明定補助議員之助理補助費、助理春節慰勞金及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應由雇主負擔之相關費用,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撥予議員統籌運用;助理資格、薪資、聘用期間、工作內容及管理等事項,由各議員自行定之,並依法申辦相關保險及退休金事宜。(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施行日期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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