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擬放寬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稽徵機關後辦理分期繳納,不再受應納稅額三十萬元門檻限制;並配合修正,使納稅人提出設定抵押同意書後可先申請移轉證明、辦理產權移轉以籌款繳稅。提案指出現行制度常使納稅人被迫賤售財產或以高值財產抵繳而受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遺產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可更彈性地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分期繳稅,並先行辦理產權移轉籌措現金,減少賤售損失。
主要影響對象
遺產稅、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尤其持有不動產者)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分期繳納與不動產抵押)及第四十一條(同意移轉證明書核發),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減輕納稅人籌款壓力、避免賤售受損、提高繳稅彈性;疑慮:對稅捐保全與欠稅追徵的影響、抵押與移轉先後順序的風險等仍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稅務繳納便利化修法可一併留意稅捐保全與徵起的配套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