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林宜瑾等20人提出,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主張賄選的預備犯、未遂犯、既遂犯本質同屬行賄罪,應一併納入終身不得參選之列。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從嚴查處賄選、端正選風,杜絕以曖昧方式行賄的操作空間,維護選舉公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賄選相關罪名者及正副總統選舉。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將賄選預備犯、未遂犯、既遂犯均納入終身不得參選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賄選各階段危害民主相當、應從嚴並終身排除;疑慮:預備犯認定模糊且範圍廣,終身剝奪參選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方向與多數放寬輕罪的版本相反,屬「加嚴」賄選資格,可對照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