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配合農業部及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成立,強化主管機關在農村永續發展的職責,並因應農村再生基金即將用罄而調整相關機制。提案理由為因應氣候變遷、銜接國土計畫法,提升農村韌性。
能幫助到什麼
農四地區約四千多個農村及農村居民,可望獲得更完整的永續發展規劃與政策銜接;強化主管機關治理權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條與第十五條,加重農業部在農業發展地區與農村永續發展的政策規劃執行職責,並調整農村再生相關機制;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接軌國土計畫法、強化農村永續與氣候調適、明確主管機關職責;疑慮:基金用罄後財源不明、政策落實與資源到位程度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基金存續與國土計畫銜接,可與同會期其他農村再生條例修正案一起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