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蔡易餘等委員提出,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指目前議員公費助理的加班費、各項保險與退休金雇主負擔多由議員自行支應,難以保障助理勞動權益。修法擬明定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並不設補助總額上限以保持調薪彈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明確將公費助理的加班費、勞健保、勞退雇主負擔及職災保險費納入議會編列,協助保障助理勞動權益並讓補助隨薪資成長調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直轄市、縣(市)議員、其公費助理及各地方議會與地方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條第二項:明定公費助理之加班費、勞保費、健保費、勞退雇主負擔、職災保險費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新增第三項:補助總額不設上限,授權主管機關參酌社會經濟與地方財政因素調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費用由議員自行負擔不合理,應由議會編列並保留調薪彈性以保障助理權益;疑慮:關注不設上限對地方財政的影響及調整授權範圍。
政治雷達小叮嚀
重點在「費用誰負擔」與「是否設上限」,建議與其他第六條版本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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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5-08
委員會發文2024-05-13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王美惠、陳俊宇等19人,鑑於目前議員公費助理之加班費、職業災害保險皆由議員自行支應,導致公費助理難以實質得到應有之勞動權益;又我國基本工資已逐年調整,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應綜合考量社會薪資成長比例及地方財政狀況調整酌增,為保持調薪之彈性,毋須規定總額上限;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議員公費助理之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皆由議員自行支應,導致公費助理難以實質得到應有之勞動權益。雖現行條文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但內政部則以行政函釋的方式,要求相關費用由議員自行負擔。爰此,實有必要修正本條第二項,明確將公費助理之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列入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項目,以保障公費助理之勞動權益。
二、新增第三項。我國基本工資已逐年調整,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應綜合考量社會薪資成長比例及地方財政狀況調整酌增,為保持調薪之彈性,毋須規定總額上限,可授權主管機關參照各社會經濟與地方財政因素再行調整。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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