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盧縣一等16位委員提出,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核心是放寬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的狩獵限制,使傳統獵具不受第十九條限制、改採備查與部落自主管理,並將保育類納入規範但對原住民首次違規不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少原住民因傳統狩獵而遭司法訴追的情形,回應原住民族基本法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揭示的文化與狩獵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與部落、農業部與原民會、保育團體,以及受影響的野生動物族群。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修正第十九條(傳統獵具不受限)、第二十一條之一(非營利自用採備查、保育類納入並分款定罰、原住民首次違反保育類不罰)等條文,並明定傳統獵具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民會認定,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核准制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應尊重傳統文化與非營利自用慣俗,改採備查與部落自主管理;疑慮:保育類納入後首次不罰、改備查程序,保育團體關切是否削弱保護力度與查核能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原住民狩獵涉及釋字第803號與多部法律,建議對照同期其他野保法版本理解各方主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