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補充「緊急情況下獵捕或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後的後續處理與通報程序」,並就所有人飼養繁殖之保育類動物逸失時的查核、通報及圍捕費用負擔加以規範。提案指現行法對緊急情狀認定與後續處理欠缺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讓主管機關能掌握保育類野生動物因緊急處置或逸失而產生的種類、數量變動,並以使用者付費原則釐清逸失後圍捕費用的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繁殖之所有人或占有人、農業及保育主管機關,以及涉及緊急獵捕宰殺處置的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增訂緊急情狀下以核定人道方式獵捕或宰殺保育類動物後,該動物應交主管機關處理及應報請知悉事項;修正第三十七條:增訂飼養繁殖之保育類動物逸失的查核、通報規定,並明定圍捕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備緊急處置與逸失通報程序,有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生態平衡,並以使用者付費分攤圍捕成本;疑慮:緊急情狀認定及費用負擔的明確性、對合法飼養繁殖者的行政負擔與責任範圍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動物保育與業者責任,建議比對現行條文與修正內容,留意「費用負擔」與「通報義務」的具體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