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亭妃、賴惠員等16人提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明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改為每年更新一次,並將委請學研或民間團體從事調查研究等事項的公告,同樣修正為每年更新一次,以維持資料正確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協助保育主管機關與研究單位掌握更即時的物種名錄,使保育政策與計畫有更新的資料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保育研究機構與民間團體、受名錄規範的相關業者與民眾、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與第六條:將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及委請學研/民間團體辦理調查研究等事項的公告,均明定為每年更新一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固定年限更新可維持名錄與資料正確性、提升政策參考價值;疑慮:每年更新的人力與經費可行性、頻繁變動對受規範對象的可預測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名錄更新頻率影響保育與利用雙方,建議追蹤主管機關對更新作業能量的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