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提案指現行但書僅對「判刑確定」者限縮退撫儲金領取,導致退休私校教師在職期間涉校園性侵、雖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但未經判刑(如逾追訴期)仍可請領,欲新增此情形的限縮規定,與公校制度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使私校教職員經性平會調查確認性侵屬實並遭解聘者,比照公校限縮其退撫儲金領取範圍,補上現行漏洞。
主要影響對象
私立學校教職員、校園性侵被害人、私校退撫制度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該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新增經性平會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性侵屬實並經核准解聘者,限縮其退撫儲金領取範圍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公私校應一致、不應讓性侵屬實者照領退撫;疑慮:以行政調查而非判決剝奪給付,須注意調查程序保障與救濟管道。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同會期公校退撫條例第80條修正屬配套,建議併同觀察公私校一致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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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林月琴等16人,鑑於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及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惟《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但書僅規定教職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導致退休教師倘在職期間涉犯校園性侵案件,縱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不僅可能因逾二十年追訴期而無庸受罰,甚至仍能請領私校退撫儲金,實為條文漏未規範之處。爰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及同條第四款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基此,失去教師身分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下稱公校退撫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換言之,倘教職員因校園性侵案而遭解聘,只得申請發還在職期間個人提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二、現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惟該條但書僅適用於判刑確定者,倘退休教師於在職期間涉犯校園性侵案件,事後縱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仍不受本條之拘束,意即其領取之退撫儲金不以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與前述公校退撫條例之相關規範不一致。
三、依教育部2022年校園性侵害事件調查屬實統計之資料,被害人年齡未滿18歲佔比近75%;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通報件數中,高中以下佔比約90%,顯見學校性侵害事件之受害者多為中小學生。又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2年公布兒少安置機構與校園性侵訪查之目前調查結果,受訪者在遭遇性侵後,曾揭露者約58%,從未揭露為38%。其中6至10年揭露為27%、11至20年為15%、20年以上則為12%,而加害人事發時職業為教育人員更佔比48%。職是之故,在校園性侵害受害人多為未成年學生之情形下,倘遭受師長性侵害,礙於師生間權力不對等,或年幼無知而無法辨別自己遭受傷害,選擇隱忍至成年後才全盤托出,甚至一輩子皆不願意透露。當校園性侵受害者鼓起勇氣透露自身遭遇時,往往為事發幾年後,不僅可能逾《刑法》訂定之20年追訴期,而無庸處罰,且身為加害者之教職人員恐早已退休。基此,縱使事後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性侵案件屬實,仍無適用《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而得持續請領退撫儲金之本息,不限於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
四、爰此,公私立教師涉犯校園性侵案件之相關規範應不二致,故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新增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者,限縮其領取退撫儲金範圍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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