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草案要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增訂法院得通知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被告的護照與旅行文件。立法理由是現行潛逃通緝犯與定讞被告護照不會主動註銷,導致涉案被告持護照搭機潛逃國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減少被告持既有護照出國潛逃,強化判決與司法程序的執行力。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被告與通緝犯、法院、外交部與移民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16條之2,增訂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被告之護照、旅行文件;提案無詳細逐項說明,具體內容詳見原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潛逃出境人數高、宣判不到庭與入監作業冗長給潛逃空間、應主動註銷護照防逃;疑慮:限制遷徙自由須符比例原則、被告權益與救濟保障、適用要件須明確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與羅智強、張嘉郡版屬同一議題,建議並列比較註銷護照的觸發條件與保障條款。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