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明定保險業務員的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等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金管會)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提案理由是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的契約關係(僱傭、承攬、委任)長期認定分歧,勞動權益難獲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讓超過三十七萬名保險業務員的工作條件與勞動權益有更明確的主管機關共同規範依據。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將業務員之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等勞動權益事項,明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訂定;其餘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業務員勞動權益等同保障保戶、解決契約認定歧異;疑慮:保險業務型態多元,一體適用是否影響彈性,及金管會與勞動部權責分工的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重點在「誰來訂規則」,可留意未來子法的實際內容才是影響勞動條件的關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