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調整地方民代公費助理制度:取消聘用人數上限、改設下限(直轄市議員六人、縣市議員二人),刪除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上限,開放部分工時助理(上限為補助總額四分之一),並增訂相關資料報議會備查及春節慰勞金等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民代聘用助理更具彈性、可開放部分工時與調整薪資結構,有助延攬人才;明定報議會備查與慰勞金,也涉及助理勞動權益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直轄市與縣市議員、議會公費助理,以及編列相關經費的地方議會與地方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6條:取消助理聘用人數上限改設下限、刪除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上限、開放部分工時助理(不得逾補助總額四分之一)、明定相關資料報議會備查、由議會編列經費並得比照軍公教酌給春節慰勞金、保留彈性調整機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多元服務型態、保障助理勞動權益、延攬人才;疑慮:取消上限可能擴大公費支出與地方財政負擔,支用彈性與監督透明度需兼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民代公費助理的修法多牽動地方財政,留意支用上限與透明備查的變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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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10,2024-05-1
交付審查2024-05-10,2024-05-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魯明哲、傅崐萁、楊瓊瓔、游顥等17人,鑒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以來,有關助理聘用人數與工作型態之規定,便再無修正,惟隨我國民主發展逐漸穩固,以致地方民意代表之服務型態早已有所不同且日趨多元,其助理亦同,為符當前地方民意代表執行職務之實際需求,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以來,有關助理聘用人數與工作型態之規定,便再無修正,然目前地方民意代表之服務型態早已有所不同且日趨多元,故取消聘用助理之人數上限,使地方民意代表聘用助理更富彈性,爰將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降低為六人,縣(市)議會議員則為二人。
二、隨著當前工作型態之改變,許多地方民意代表助理係以部分工時方式協助議員完成職務之需求,故參照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規定,開放地方民意代表聘用部分時間工作之公費助理,惟其支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三、刪除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上限之規定,使地方民意代表聘雇優秀人才為民服務。此外,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將助理補助之相關資料報議會備查。
四、為保障議會助理之勞動權益,明定公費助理之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五、為保障公費助理之勞動權益,相關補助費用應保留相應之彈性調整機制。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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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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