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第八條,將私校退撫個人專戶的提撥費率,由現行本薪加一倍的百分之十二,調整為與公校、公務人員專戶制一致的百分之十五。提案理由是公私校教職員工作性質相同,基於平等原則費率應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私立學校教職員的退撫提撥費率提高,有助拉近與公校教職員的退休保障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私立學校教職員、私立學校(學校法人)及學校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八條將私校退撫個人專戶提撥費率由本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調整為百分之十五。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公私校教育人員平等對待、補足退休保障落差;疑慮:私校與政府提撥負擔增加的財源、各分攤比例如何訂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退撫費率調整,重點常在「誰多繳」與「分攤比例」,可對照公私校制度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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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05-17,2024-05-2
交付審查2024-05-17,2024-05-2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鑑於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於民國112年實施專戶制,與現行私校退撫條例制度相同。然公教專戶制提撥費率為本薪加一倍之百分之十五,私校退撫條例卻為百分之十二,鑑於公、私立學校教職員皆屬教育人員,工作性質及內容並無差異,考量平等原則,退撫提撥費率應採相同標準,爰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其提撥費率為百分之十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112年7月實施的《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劃公教人員退撫制度改採確定提撥的專戶制,按其第九條規定,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應按教職員/公務人員本(年功)薪(俸)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提撥費率,由政府提撥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公務人員提撥百分之三十五,共同撥繳入個人專戶。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規定,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之費率,為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並由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三、過往公立學校教師退撫為確定給付制,民國112年實施的新制與私立學校退撫同為確定提撥的專戶制,教育人員不分公私立,其工作性質、內容皆一致,民國112年7月起退撫制度相同,然兩者提撥費率卻不同,使退休後的保障出現落差,為避免產生對私立學校教職員為不平等對待之爭議,爰提案修正將私校退撫之提撥費率調整為與公校一致的百分之十五。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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