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明定公平會委員任期屆滿應當然解任,不因被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而無限期延任;並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當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由委員互推代理主任委員。提案理由是貫徹責任政治與立法權制衡,避免行政院藉提名不獲同意人選使屆滿委員續任而規避立法院審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避免任期屆滿委員無限期延任、強化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實質審查,並使主副主委同時出缺時的代理產生方式符合合議制獨立機關設計。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與其運作、提名的行政院與行使同意權的立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明定公平會委員任期屆滿即當然解任、不因被提名人未獲立法院同意而延任;並增訂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由委員互推代理主任委員(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屆滿委員無限期延任有違責任政治與權力制衡,當然解任可貫徹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實質審查;疑慮:取消延任可能造成委員出缺與職權空窗,影響合議制獨立機關運作的連續性,代理機制設計亦須周延。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改變的是延任與代理機制,留意委員出缺時職權如何銜接以避免空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