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林沛祥等22位委員提出「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原任期屆滿委員得延至新任就職的規定,主張若行政院拖延提名或提名爭議人選將使任期限制與立法院同意權形同具文,故要求新任委員未獲任命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應適時補提名送立法院審查。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督促行政院在委員出缺或屆滿時及時補提名,確保公平會正常運作,並維護立法院同意權與任期制的實效。
主要影響對象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行政院、立法院,以及受公平法規範的企業與市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條,明定新任委員未能依法同意任命或委員出缺時,行政院應適時補提名送立法院審查,以確保公平會正常運行。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責任政治、權力分立與大法官第632號解釋精神,課予行政院補提名義務可確保機關運作並維護同意權;疑慮:若僅課提名義務而無明確時限或罰則,實效是否足夠、是否仍可能拖延,外界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處理的問題與民眾黨黨團版相同(委員延任/出缺),但解方不同,宜兩版對照理解獨立機關委員制度的爭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