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針對主委、副主委同時出缺時的代理機制設限。明定代理主委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且卸任的代理主委不得再代理,目的是避免長期代理常態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促使行政院盡速完成正式提名與任命,維護公平會作為獨立機關的人事穩定與運作正當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組織運作、相關企業競爭秩序監理,以及行政院人事任命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五條增訂代理主委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卸任代理主委不得再代理主委等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行政權以代理長期迴避法定任命程序,強化立法院同意權與民主正當性;疑慮:若立法院遲未行使同意權或提名屢遭否決,期間限制恐使機關陷入無人代理的空窗。
政治雷達小叮嚀
獨立機關代理制度的時限設計,牽動行政與立法的人事權互動,可一併對照其他機關的同類修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