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將原本僅允許對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特殊強制處分聲明救濟,擴大為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所為的各類特殊強制處分,也都得提起抗告或準抗告。
能幫助到什麼
讓基本權利受各類偵查人員強制處分干預的當事人,都能向法院尋求救濟,補上現行救濟對象的缺口。
主要影響對象
受特殊強制處分的當事人、檢警調等偵查人員,以及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第一項,將得抗告或準抗告的對象擴及本章所有強制處分(含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所為者)。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強化對強制處分的司法審查;疑慮:須評估對偵查作業流程與司法資源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擴大救濟對象,可留意救濟程序如何兼顧人權保障與偵查需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